
2023年3月,联合国纽约总部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。历经近20年的艰难谈判,《公海条约》最终获得通过。
该条约全称是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》(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,简称BBNJ协定),旨在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、海洋资源以及特有物种,并推动惠益共享。公海占全球海洋面积三分之二、不受任何国家管辖。
现时超过60个国家已经完成条约的国内批准程序(即各国正式同意接受条约约束),达到生效所要求的门槛。条约将于明年1月17日正式生效。
活动人士原本希望,60国批准的门槛能在今年6月于尼斯召开的联合国海洋大会上达成。虽然未能如愿,但是会议期间多国相继完成国内批准程序,使批准国数量达到了50个。60国的门槛最终于9月19日达成。由40多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的保护组织网络“公海联盟”(High Seas Alliance)的主管丽贝卡·哈伯德(Rebecca Hubbard)表示,“这个历史性的一刻,是经过多国政府和不同持分者多年来的努力和外交工作所得的成果“。她又说:”达成60国批准的门槛不是终点,而是起点。“
图中深蓝域为公海,约覆盖地球表面的43%和全球海洋面积的 64%。公海起始于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(exclusive economic zones,简称EEZ)之外。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对其海域及海床拥有管辖权,并享有资源专属开发权的海域,范围最远可延伸至距离海岸 200 海里(nautical miles,简写为nm),或至与其他国家的海上边界为止。沿海国家还可将其对海床资源的开发权延伸至大陆架外缘,但这一权利不适用于水体本身。地图数据来源:Marine Regions;制图:Diego Cobos/ 对话地球
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,虽然有时也被称为“法外之地”,但实际上已有约20个国际机构管理着公海的不同区域,每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管辖范围。
公海是地球上最大的生物多样性宝库之一,深海珊瑚和巨型管虫等各种物种均栖息于此。公海还在气候系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,不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的二氧化碳。然而,公海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压力:气候变化、工业化捕捞、污染、航运流量增加以及(潜在的)深海采矿活动。
公海占全球海洋体积的约 90%。尽管其中大部分仍未被探索,但人们常说,海洋构成了地球95% 的生物圈。一些科学家估计,海洋中可能存在 超过200 万种海洋物种,其中仅约10%已被科学描述。海洋通过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,产生了地球上一半的氧气。在这一过程中,浮游植物会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(CO₂),并将其转化为有机碳。部分碳会在浮游植物死亡并沉降至海底时留存在海洋中,或在其被海洋动物摄食、进入食物网后,继续以生物碳的形式存在。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,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上升,海洋吸收了约20%–30%的额外二氧化碳。这一过程正在提高海水的酸度,使牡蛎、珊瑚等依赖钙化过程生存的生物更难存活,并可能对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影响。制图:Diego Cobos/ 对话地球
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海,《公海条约》引入了一套比长期生效的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,简称Unclos)更具协调性的治理机制和保护工具。
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海洋经济学家拉希德·苏迈拉(Rashid Sumaila)表示:“我认为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必须采取行动。制定Unclos的时候,人类活动主要集中在近海,但随着沿海资源枯竭,人类会去哪里?我们突然意识到,公海同样面临危机。”
斯德哥尔摩韧性中心(Stockholm Resilience Center)副教授罗伯特·布拉西亚克(Robert Blasiak)称,若没有这项条约,公海上就缺乏建立保护区的机制。此外,公海还缺少动植物及微生物资源的惠益共享体系,以及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则,在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方面也存在巨大缺口。
随着渔业船队的工业化发展,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,公海渔获量增长了400%以上。这一趋势对金枪鱼、鱿鱼、鲭鱼等以公海为主要捕捞区域的物种造成了显著影响。2010 年对 48 个公海鱼类种群的分析显示,其中67%已处于“资源枯竭或被过度捕捞”状态。气候变化和污染进一步加剧了公海生态系统的压力。海洋吸收了人类活动引发的全球变暖所产生的90% 以上多余热量,不断升高的海水温度正在破坏海洋生态系统。与此同时,每年约有1100 万吨塑料垃圾进入海洋,对海洋环境造成持续损害。目前,从北极海域到马里亚纳海沟的深海区域,所有已被研究的海域都发现了塑料污染的痕迹,无一例外。制图:Diego Cobos/ 对话地球
这项条约将在足够数量的国家完成批准程序的120天后正式生效。首届缔约方大会(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,简称COP)也必须在一年内召开,部分团体正积极推动在条约实施初期每年召开一次COP的机制。
此外,条约秘书处的筹建及选址工作也将同步推进。中国、智利和比利时均提出愿意作为秘书处东道国。
“公海联盟”的亚洲区域协调主任里扎·萨克拉-德胡科斯(Rizza Sacra-Dejucos)说:“条约真正实施前,仍然有很多架构和程序等条约细节需要讨论。”
条约将设立一个科学技术机构,负责受理各国提交的海洋保护区提案,在特定海域禁止某些活动(如捕捞)。该机构将综合评估各国政府、科研人员、非政府组织以及企业反馈的意见,对提案进行审议,并向缔约方大会提供专业建议。COP成员国代表将对提案进行表决,即使未达成一致,只要获得四分之三国家支持,就可设立新的保护区。
一些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始推动建立公海保护区,如南太平洋的纳斯卡海脊(Nazca Ridges)区域。目前还不清楚是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管理机构,还是由各保护区单独设立管理团队,但拟建海洋保护区附近的国家预计会承担起更多管理和监测的责任。
在公海划设海洋保护区的机制是《公海条约》的核心内容之一。目前,仅约1% 的公海区域通过实施海洋保护区(marine protected areas ,简称MPA)获得全面或高度保护,基本禁止任何资源开发活动,仅允许有限的科研用途。这1% 来自两个海洋保护区,且均位于南极海域。在南极以外的公海区域,公海联盟(High Seas Alliance) 和皮尤基金会(Pew) 等非盈利组织,正积极推动条约生效后优先纳入保护的关键区域。本图整合了上述两家机构提出的优先保护区域建议。数据来源:Marine Regions,MPA Atlas,Pew,Marine Conservation Institute;制图:Diego Cobos/对话地球
条约本身并不设立制裁机制,而是基于各国将自觉支持海洋保护区的假设。哈伯德表示,“一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,就是承诺不会做出任何有损条约目标的事情,这意味着签署国将遵守海洋保护区规定。” 已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不受法律约束,这意味着它们可能无视海洋保护区规定。“但这就违背了签署条约的初衷。”哈伯德说。
各缔约国也有权选择退出。例如,在讨论设立某个海洋保护区时,任何已经批准条约的缔约国可基于三项理由之一提出异议。若保护区最终仍得以设立,则该决定对反对国不具法律约束力。三项可提出异议的理由包括:设立保护区的决定与条约相悖;对反对国构成“不正当歧视”;以及反对国虽“尽一切合理努力”,但仍无法履行该决定。
条约规定,各国应共享公海发现的“海洋遗传资源”,包括海洋中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他生物体,这些资源可能成为科研对象或者被企业开发利用,但渔业资源基本不在共享范畴内。
条约的设想是,任何国家采集了海洋遗传资源,都必须向其他国家通报采集内容。若这些资源(某种植物或细菌)带来了经济收益,富裕国家需向一个共享基金缴纳相应费用,用于支持欠发达国家的相关研究和人员培训。条约还鼓励共享科学信息、研究成果以及设备技术。从事海洋遗传资源相关工作的布拉西亚克称,这一点“在过往的协议中一直被忽视”。
资源收益的具体分配机制仍有待确定。一个方案是将所有收益汇入由条约机构管理的公共基金,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科研能力和人员培训,同时进一步支持海洋保护工作。
为保障条约运作,所有缔约方都需要缴纳经费,发达国家可能承担更高比例。条约还将设立一个由发达国家自愿出资的基金,用于提升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,包括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,确保其能充分参与条约相关事务。
目前尚未解决的一大难题是,《公海条约》该如何与现有的国际机构协同工作,例如,监管深海采矿的国际海底管理局(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,简称ISA),以及负责管理部分公海渔业活动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(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sations)。
公海联盟欧洲区域协调员娜塔丽·雷伊(Nathalie Rey)表示:“条约谈判基于一个共识,那就是公海已有若干管辖机构。然而,这些机构各自为政,条约的目标之一就是加强现有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,可难点在于如何将这一目标付诸实践。”
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,包括ISA在内的其他机构将如何与条约的环境影响评估规则协同运作。环境影响评估是一套正式的评估程序,用于分析深海采矿等拟议活动对海洋可能产生的影响。
ISA仍在制定其深海采矿的监管规则和标准。鉴于许多国家同时《公海条约》和Unclos(ISA为其下属机构)的缔约方,因此必须谨慎推进这项工作。“同时加入这两项条约的缔约方需要在ISA的框架内协调合作,确保环境影响评估与《公海条约》的规定保持一致,”雷伊解释说。
大多数参与深海采矿的国家都是ISA成员国(唯一的例外是美国)。因此,即便这些国家未签署《公海条约》,也仍需遵守ISA的相关规定。有人担心,若ISA和《公海条约》的规则不一致,可能导致公海保护体系出现漏洞。
保护占全球海洋面积约三分之二的公海,需要强大的政治意愿。若主要国家不签署这项条约,那么其效力恐怕会大打折扣。
截至9月19日,已经有143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,表示支持,但在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前,这些国家尚不受其约束。签署国包括中国、英国、印度等重要海洋国家,以及多个欧盟和太平洋岛国。非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国际海洋项目主任丽莎·斯皮尔(Lisa Speer)说,“只有批准了条约的国家才受制于条约的条款,这是为何达成全球各国批约是那么重要。”
帕劳于2024年1月率先批准条约,智利也紧随其后于2月批准,随后,牙买加、印尼、西班牙、毛里塔尼亚等沿海国家,以及马拉维和匈牙利等内陆国家也陆续批准。美国虽签署了该协议,但批准前景渺茫,俄罗斯则尚未签署。
挪威海洋法中心(Norwegian Centre for the Law of the Sea)主任维托·德卢西亚(Vito De Lucia)说:“如果俄罗斯这个关键国家不签署BBNJ,那就意味着一个重要行为体将不受条约约束,这势必会极大地削弱条约的潜在效力。”
主权争议海域也是一个难点。“该条约在无争议海域更能直接发挥作用。”德卢西亚承认。
布拉西亚克说:“如果能在2030年前,通过该协定设立首批公海海洋保护区,那将是一项巨大的成就。”
苏迈拉笑道:“我曾经开玩笑说,等到公海全面禁渔那天,我就退休。或许条约生效之时也是我功成身退之际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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